家長會章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,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,特成立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本會之會員為在學學生之家長,會址設於本校。
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二條
本會設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置委員若干人,由各班級學生家長選舉二位以上之委員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之。
委員應選舉一人為會長,一至五人為副會長,一至五位為常務委員,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三條
本會得置幹事一人,由會長聘任,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,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,協助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
第四條
本會得聘顧問,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,以提供教育及會務諮詢,並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第三章 任務
第五條
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推選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。
七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八、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。
九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。
第六條
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,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,並限期改善。
第七條
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得由學校報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,以資鼓勵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八條
家長委員會每學年應舉行二次,第一次會議於第一學期,開學兩個月內舉行,由前任會長召集之,開會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第二次於學年結束前舉行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家長委員得建議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第九條
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後,應於一個月內,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員顧問及會務幹部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第十條
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;出席人數之過半數通過方得決議。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,得改開座談會。
第十一條
會員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,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。
第十二條
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收取一次,收取金額由本會自訂。
第十三條
家長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。
第十四條
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委員一人共同具名,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,並於每學期結束後,提請委員會審核。每學年結束前,由會長向委員會報告。
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,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,得隨時予以抽查,並於交接時派員監交。
第十五條
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二、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三、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。
四、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。
本章程每屆家長委員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。
第十六條
本章程經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