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際獎勵比賽
臺中市立溪南國民中學
師生參加校際比賽成績優異獎勵要點
一、 為提升學生學習能力,爭取最高榮譽,培養並獎勵優秀人才,特訂定此要點。
二、 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異者,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:
(一) 參加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比賽:參加比賽隊伍以六隊以上(含)為基準。
名次 |
獎勵對象 |
獎勵金額 |
敘獎 |
第一名 |
學 生 |
壹仟元 |
大功壹次 |
指導老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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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名 |
學 生 |
捌佰元 |
小功貳次 |
指導老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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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名 |
學 生 |
陸佰元 |
小功壹次 |
指導老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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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名以下有獎狀可以證明者(如佳作、入選等證明文件) |
學 生 |
肆佰元 |
記嘉獎 |
指導老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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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組(二人以上參加)成績優異 |
學 生 |
獲得前列名次,記功按前列標準敘獎,獎金則按前列標準酌情加倍後均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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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老師 |
按前列名次獎金發給,如有二名以上指導老師,則獎金平均分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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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1. 教師親自參加比賽得勝者,按前列指導老師標準發給獎金。 2. 所參加比賽如果不以ㄧ、二、三名為取捨標準,而以優選、佳作等為標準時,則查明後按前列標準獎勵。 3. 參加比賽隊伍太少(六隊以下),獎金折半發給。 |
(二) 非縣市主辦之比賽按前列標準敘獎,獎金則折半發給。
(三) 參加市級以上單位比賽得獎,按前列標準加倍獎勵,獎金加倍發給。
三、 經費來源:由家長會支應。
四、 本獎勵要點經1050202家長委員會期末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