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&A
問: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: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?
答:公司將員工編號、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,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,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(人事管理)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。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,仍應注意比例原則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問:學生校服如繡上姓名、學號是否違反個資法?
答:一、按個資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而設(個資法第1條規定參照)。旨揭疑義係學校要求學生於制服繡上姓名、學號,尚未涉及學校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,故無個資法之適用,合先陳明。
二、次按教育部訂定之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21點第4項規定:「除前項情形外,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,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。」是旨揭疑義係屬學校之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,宜由教育部本諸職權釐清。(摘自「法務部104年1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」-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「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查詢)
問:個資法施行後,公務機關不得將個資提供予非公務機關(如廟宇),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?
答: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,例如:縣市政府為使轄區內慈善團體(如廟宇)等發放敬老金,為增進公共利益,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,例如單純係提供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,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特定目的外之利用。又該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,自不得非法移作他用,自不待言。
問:個資法施行後,學校張貼榮譽榜,一律需匿學生姓名?
答: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,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,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,符合個資法第16條、第20條利用規定,無需過度遮掩姓名,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「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」意旨。
問:個人資料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未消失前,當事人是否得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?
答: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,個人資料即使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後或期限屆滿時,於有但書規定之事由時,仍得不予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至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尚未消失者,縱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,蒐集主體仍得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,繼續為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,而不須刪除,且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適用。